上海房产律师:常见婚姻房产纠纷案例解答
婚前财产分割
婚前个人购房,婚后按揭还款,离婚时房屋归产权登记的个人,房屋增值有补偿。
案例:2008年初,小王拿出自己全部积蓄,再加上父母支援,靠按揭贷款购买了一套小户型房子。2009年底,小王与小李结婚后搬到新房居住,两人一起承担月供,1年后小王取得了房屋所有权证。但如今双方闹起离婚,为了房子问题争执不下,房子该归谁?
上海房产律师解答:婚前个人购房,婚后按揭还款,离婚时房屋归产权登记的个人,房屋增值有补偿。在上述问题中,买房屋的钱是小王婚前个人财产,并且已经向开发商支付了全部购房款,房屋买卖行为发生在婚前,并且买卖合同已经实际履行,房屋登记在小王个人名下,属于小王个人财产。同时,小王应根据夫妻共同还贷的数额占总房款的比例以及对应的房屋增值,给予小李相应的补偿。
婚后财产分割
婚后父母赠房,登记在其子女名下的,属该子女个人财产。
案例:小周结婚5年后,父母给他买了一套房子,产权证上写的是小周的名字。那么,他的妻子小吕对这套房子有份吗?
上海房产纠纷律师解答:婚后父母赠房,登记在其子女名下的,属该子女个人财产。上述案例中,房屋应属小周个人所有。
过户之前,可撤销赠与。
案例:小卢与小田结婚前写下一纸合同,许诺将自己的一套房产赠送给小田,但一直没有办理房屋过户手续。婚后,小田怕伤了感情就没有强求办理过户手续。不想几年之后竟闹起离婚,小卢不同意将那套房子给小田,小田却要求他履行合同。那么,那份婚前合同有效吗?
上海房产律师解答: 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对于房屋赠与合同而言,如果房屋一直没有过户到受赠人名下,赠与人可以撤销该赠与。上述问题中,房子还归小卢所有,那份婚前合同无效。
房改房不可分割,归属父母。
案例:10年前,小唐父亲单位分的公房进行房改出售,经按成本价并折抵工龄后,房屋的出售价格是10万元。小唐和小邓夫妇拿出10万元存款交给小唐父亲,从单位买下了这套房子,房产证登记在小唐父亲名下。去年小唐和小邓感情破裂要求离婚,小邓主张购房款是他们夫妻共同出的,房子也应当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
上海房产纠纷律师解答:“房改房”是指我国居民住宅由单位福利分房改革为单位根据国家房改政策出售给个人的房屋,该房屋出售价款远远低于商品房的市场价格,实际是单位给职工的福利待遇。根据物权取得原则,该房屋的物权应属于购房人即该职工所有。而如果实际出资人不是该职工,那么实际出资人与该职工之间仅是债权、债务关系。实际出资人可以主张还款,但不可以主张房屋的产权。上述案例中,小邓不能主张房屋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但她可以主张就购房款作为夫妻双方的共同债权予以分割。
婚姻中的各种房产确权
夫妻共有的房屋,一方瞒着另一方卖了,怎么办?
上海房产律师解答: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出售夫妻共同共有的房屋,第三人善意购买、支付合理对价并办理产权登记手续,另一方主张追回该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另一方的利益如何得到保证呢?夫妻一方擅自处分共同共有的房屋造成另一方损失,离婚时另一方请求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夫妻双方婚后给子女买的房产,离婚时归谁?
上海房产纠纷律师解答:如果夫妻双方明确表示将房子赠予孩子,且房屋登记在未成年人名下,房子的产权人就是孩子,那么房产就是孩子的财产,父母离婚时孩子名下的房屋不能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虽然父母离婚时无权处分该房产,但父母离婚后,父母中抚养孩子的一方可以与孩子共同生活在孩子名下的房屋中。
婚后一方用夫妻共有财产为第三者买房,如何认定?
上海房产律师解答:婚姻中一方在另一方不知情的情况下用夫妻共有财产为第三者买房,并且产权证名字为第三者时,无过错方不能取得房屋所有权,但可以起诉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一方,对无过错一方进行赔偿。在离婚时无过错一方可以多分财产,并要求过错一方给付精神损害赔偿金。
——此文由上海房产律师(http://www.fc-lawyer.com/)精心收集和整理。 ——转载请注明文章来源及原始链接(http://www.fc-lawyer.com/showcourse.asp?id=2181),上海房产律师、上海房地产律师、上海房产纠纷律师、上海浦东房产律师感谢您的配合!
上海房产律师网_马海峰律师 ● 电话号码:182 2121 5288 ● 传真号码:021-5887 9636 ● 电子邮箱:mhflawyer@yeah.net QQ:694915036 ● 办公地址:上海市陆家嘴浦东南路855号世界广场13A
(责任编辑:Michael)
温馨提示:
当您的合法权益遇到侵害时、或在权益世界里欲罢不能或徘徊迷茫时、当您需要法律维权时!请拨打上海房产律师热线:18221215288,上海房产纠纷律师倾心为您提供专业房产法律咨询帮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