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房产律师:夫妻合买父亲的福利房现在离了咋分
孙先生与孟女士结婚后,一直居住在孙先生父亲的福利房里。没多久,该房屋进行房改,根据房改政策,只有本单位职工才可以出资购买福利房的产权。孙先生夫妇不是该单位职工,不能以自己的名义购买,于是两人共同出资3万元,以孙父名义购买了这套房屋的产权。
去年年初,孙先生出国深造。因为长时间两地分居,夫妻俩产生重大矛盾,现决定离婚。但在房产分割上,两人产生了分歧。孟女士提出,夫妻二人共同出资购买了房屋的产权,应当是夫妻共同财产,并且房产现已升值至80万元,要求按40万分割房产份额。孙先生则认为,该房仍在父亲名下,是父亲的房子,并不是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不应该分割。为此事二人僵持不下,无奈之下,孟女士来到律师事务所向律师咨询。
上海房产律师点评
上海房产纠纷律师认为:根据《婚姻法解释(三)》的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用夫妻共同财产出资购买以一方父母名义参加房改的房屋,产权登记在一方父母名下,离婚时另一方主张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对该房屋进行分割的,法院不予支持。
购买该房屋时的出资,可以作为债权处理。本案中,孙先生和孟女士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夫妻共同财产出资购买了孙父的福利房的产权,并登记在孙父名下,该房产应为孙父的个人财产,不能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
对于夫妻俩出资的3万元,应作为夫妻俩对孙父的共同债权处理,在夫妻离婚时,孙父应当将该笔款项返还夫妻二人,夫妻俩应按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
上海房产律师提醒:新颁布的《婚姻法解释(三)》对子女出资购买父母房改房产权的权属问题做了明确的规定,如果没有特别的约定,登记在父母名下的房产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如果以夫妻共同财产出资,那么离婚时,对该出资款只能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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