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房产律师:父母出资帮助买房 被认定为个人财产
俞女士与男友任某某于2004年8月登记结婚。后双方因性格不合,于2010年6月经法院判决离婚。因离婚诉讼中双方对俞女士名下的一套房屋存在争议,故当时对该套房屋未作处理。2011年任某某诉至法院,要求分割该套房屋。日前,法院经审理查明案件事实后,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的规定,认定诉争房屋属于俞女士的个人财产,任某某仅分得共同还贷及增值部分的经济补偿。
2004年8月8日,俞女士为准备结婚与房地产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购买了一套位于海淀区的商品房。由于自己的经济能力有限,俞女士向父母借款,于8月10日交纳了房屋的首付款三十九万余元。8月20日,俞女士以其个人名义在银行办理了购房贷款,贷款期限为二十年。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俞女士与任某某共同还贷七万余元。2006年4月,俞女士又向父母借款五十一万余元,提前还清了房屋贷款。房屋产权登记在俞女士的名下。
法庭审理中,俞女士提交了为支付首付款及提前还贷,其母向其账户汇款的电汇及信汇凭证作为证据。任某某主张其亦支付了购房定金2万元及相关税费,并提交了贷款抵押房屋保险费发票及相关凭证,但发票上显示的付款人为俞女士而非任某某。
最终法院依据双方提供的证据,认定诉争房屋系俞女士个人于婚前签订买卖合同购买,产权登记在俞女士名下,房屋首付款及提前还贷本息均由俞女士一方支付,根据婚姻法解释(三)的规定,应属俞女士个人所有。双方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支付的七万余元贷款本息及对应的房屋增值部分,应属俞女士与任某某的夫妻共同财产,应当由俞女士对任某某进行补偿。
——此文由上海房产律师(http://www.fc-lawyer.com/)精心收集和整理。 ——转载请注明文章来源及原始链接(http://www.fc-lawyer.com/showcourse.asp?id=2171),上海房产律师、上海房地产律师、上海房产纠纷律师、上海浦东房产律师感谢您的配合!
上海房产律师网_马海峰律师 ● 电话号码:182 2121 5288 ● 传真号码:021-5887 9636 ● 电子邮箱:mhflawyer@yeah.net QQ:694915036 ● 办公地址:上海市陆家嘴浦东南路855号世界广场13A
(责任编辑:Michael)
温馨提示:
当您的合法权益遇到侵害时、或在权益世界里欲罢不能或徘徊迷茫时、当您需要法律维权时!请拨打上海房产律师热线:18221215288,上海房产纠纷律师倾心为您提供专业房产法律咨询帮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