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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婚两年后,我和丈夫赵强一起购买了一套价值30万元的房屋。我和赵强的感情一直不好,2010年6月,我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同年7月,赵强在我不知情的情况下,通过中介将房屋以50万元的价格(市场价55万元左右)转让给高斌(此人和赵强无利害关系),并办理了过户手续。请问我能否主张他们之间的房屋买卖无效?
上海房产纠纷律师回复: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的房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夫妻是房产的所有权人。当夫妻一方擅自以自己的名义处分共有房屋的,构成无权处分。我国《物权法》规定,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他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但有属于以下情形的,转让行为在法律上成立:(一)受让人(指购买者或受赠人等)在受让该财物时是善意的;(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三)转让的财物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在这三种情况下,原所有权人不能追回转让的财物,但是可以向无处分权人请求赔偿损失。
你和赵强购买的房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他不经过你同意擅自出卖,属于无权处分的行为。但无权处分的效力如何,以及你能否追回卖出的房屋,需要看买房者对这单交易是出于善意还是恶意。当买房者买房是出于善意时,无权处分合同(即你丈夫单方面卖房的买卖合同)在法律上生效。买房者如果已经取得房屋产权登记,而且是以合理的价格有偿转让,那他便取得了房屋的所有权,你不得请求返还,只能向出卖方(即你丈夫)请求赔偿;如果买房者已经占有房屋,但尚未取得产权登记,或者不是以合理的价格有偿转让,你可以要求返还房屋。当买房人是出于恶意时,买卖合同效力待定。
针对你的情况,高斌通过中介从你丈夫手上购买了房屋,他与你丈夫并无利害关系,主观上也没有恶意,且支付了合理的价格,并办理了房屋产权转移登记,因此,高斌买受房屋的行为构成善意取得,你无权主张买卖合同无效,只能要求分割你丈夫得到的房款。不过,赵强擅自转移夫妻共同财产,侵犯了你的合法权益,在离婚诉讼分割财产时,你可要求适当多分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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