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时效是权利人怠于行使其权利的状态持续达到法定期间,其公力救济的权利归于消灭的一项民事制度。我国民法通则所规定的诉讼时效亦仅适用于请求权,对此理论界并不存在争议。问题在于,请求权可分为债权请求权及物权请求权,诉讼时效是否适用于一切请求权?对此争议颇大,主要可归纳为三种观点:其一是否定说。认为物上请求权与物权不可分离,既然物权不适用诉讼时效,则物上请求权亦不能适用之。否则物权将变成空虚的物权,无存在之价值。其二是肯定说。认为诉讼时效制度以请求权为适用对象,所有物返还请求权为请求权的一种,不应例外。其三是折中说。认为已经登记的不动产物权所生的物上请求权不宜因诉讼时效而消灭,但未登记的不动产物权所生的物上请求权及由动产物权所生的物上请求权则适用之。上海房产律师认为,物权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制约。物权请求权是物权人享有的在其物权受到不法侵害或有受到不法侵害之虞时得以请求公力予以救济的权利,因此,物权请求权的发生是以物权存在并受到或即将受到侵害为前提,不是独立于物权的,而物权本身就是无期限权利,物权请求权也不应受时效限制。再者,物权是排他性财产权,有排他效力,该效力具体体现为物上请求权,若物权请求权适用诉讼时效,则使物权请求权与物权相分离,物权的排他性则无从谈起,有违立法本旨。
按照民法理论及《民法通则》的相关规定,物权请求权包括五种请求方式,即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恢复原状和返还原物请求权。而《民法通则》第83条规定相邻侵权承担责任方式为:停止侵害、排除妨碍及赔偿损失。这是否意味着不动产相邻关系侵害能够产生独立的请求权呢? 王利明教授认为,“不动产相邻关系侵害不能够产生独立的请求权。权利人可享有两项请求权:物上请求权和基于侵权行为的请求权。” 相邻权不是独立的物权类型,属于对所有权本身的限制或扩张,是所有权的内容。因此,发生相邻侵害,其性质属于侵害不动产所有权的范畴。权利人享有物上请求权,可以要求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此种权利是不受诉讼时效的限制的;而赔偿损失请求权已经超出了物权请求权的五种责任方式,是基于侵权行为的请求权,应属于债权请求权,应适用诉讼时效。但实践中,相邻侵权多属于持续性侵权状态,这种侵权很难确定时效起算点,因此,权利人丧失胜诉权的情况比较少见。这样更有利于对权利人的保护。总之,在相邻侵权中,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这两种方式不适用诉讼时效;赔偿损失请求权属于债权请求权,应适用诉讼时效,但应结合具体案情,科学地确定时效起算点,以便正确地处理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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