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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房屋相邻纠纷案件的特点及审判建议
来源: 上海房产律师网 作者:上海房产律师 发表日期: 2012-05-28 19:17:19 阅读次数: 2460 查看权限: 普通信息
    当前公民的住房更新换代正面临热火朝天的革命时代,不仅有因大面积的土地出让建房而形成“大革命”的翻天覆地的城区扩张运动,也有大小城镇新老更替的“脱变”。大量新房屋的出现,不仅改变了人们的生活环境,同时也带来了新的社会矛盾,政府部门的房屋相邻纠纷申诉上访事件不断增多,人民法院受理的房屋相邻纠纷案件也呈上升趋势。以湖南省祁东县人民法院司法统计数据为证,祁东法院2001年至2003年共受理因房屋相邻纠纷引发的各类案件为12件,而2004年前九个月共受理因房屋相邻纠纷引发的民商事、行政和刑事案件就达21件之多。该类纠纷引发的矛盾成了社会稳定的新隐患,因而该类纠纷呈现出的特点和矛盾的解决很值得各部门的重视和深思。

    一、 引发房屋相邻纠纷的几种间接诱因类型

    房屋相邻纠纷的内容涉及采光、通风、环保,隐私安全等各个方面,引发这些纠纷的起因也多种多样,大致可分为五个方面的类型。

    首推旧房改造,原因在于各旧房用户经济条件不一,改建先后顺序不一,而原来的建房格局设置难以适应现代社会生活需要,改建者往往“多吃多占”影响相邻用户的房屋使用,从而形成相邻权纠纷。

    其次为旧房新翻,包括添附新的设施,因此而对相邻用户造成听觉、视觉等感官上的妨害和对相邻用户生活环境的侵犯。如在相邻楼房用户卧室窗户正面新开窗户,就有直接侵犯人家生活隐私安全之嫌,由此而引发的相邻纠纷也在法院已有审判先例。

    其三为在旧房相邻区新建房屋,其形成纠纷的原因,有的是因超规划范围建房,有的是因城市用地有限,个别人强行建房,引发相邻侵权纠纷。

    其四是房屋相邻用户改变房屋的用途,打破了相邻房屋间原有的平衡格局而带来的侵权纠纷。这类侵权主要是生活环保方面的污染所至,如光污染、水污染、空气污染,噪声、震动、电波辐射等等。

    其五是新建房屋之间因越界建房,建房行政规划不清和城市规划许可证前后相互“撞车”所致,也包括其他行政许可部门因行政许可行为引发的房屋相邻侵权纠纷。

    二、引发房屋相邻纠纷的主要直接原因及侵权表现

    房屋相邻权来源于房屋所有权,侵害相邻权直接引发相邻纠纷,其侵权行为主要分为两类:一是房屋相邻用户的直接侵权;二是房屋建设规划、环保等行政许可部门因不当的规划许可产生的间接侵权。对于前者侵权行为主要表现为:无建房许可建房,超越许可范围建房的建房侵权行为和房屋使用中的侵权行为,其侵权行为又分为侵占界地和使用空间的“硬环境”,以及侵犯生产、生活领域方面的“软环境”。直接侵权后果表现为:影响房屋相邻权人的通行、日照、通风、视界、环保卫生等生产生活方面的现实需要,甚至包括对房屋相邻权人生活隐私的安全需求等。规划许可等行政部门的间接侵权包括建房许可、生产许可,营业许可等有关建房和生产、生活用途方面的行政许可行为,因其授予房屋相邻关系人一定的权限和资格,直接影响行政相对人的另一方的权利,导致被许可方对房屋相邻关系他方的直接侵权。该类间接侵权如果处理不当,比房屋相邻权相对人的直接侵权危害更大。

    三、房屋相邻权纠纷处理中存在的问题

    房屋相邻权纠纷是我国民事纠纷中早已存在的一个古老的类型,但随着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高速发展,科学技术的进步,建筑技术和设施的更新,人们对生活质量的提高和对自身权益的日益关注,使房屋相邻关系的内容越来越丰富,该类纠纷的处理也越来越复杂。主要有以下一些特点:一是房屋相邻纠纷中,相当一部分关系人之间大都积怨较深,双方矛盾较大,处理上很难达到双方满意的效果,引发的上访申诉事件不断增多。尤其是涉及农村的房屋相邻纠纷,这方面表现特别突出。如肖成与周期胜房屋相邻纠纷一案,因建房屋檐滴水问题发生相邻纠纷,经过村组、政府调处未果,案件经法院一审判决后,双方又同时向中院上诉,终审判决后又进行了申诉,最后矛盾仍然未能彻底解决,双方还时常发生纠葛,上访不断。二是因行政机关的行政许可行为给相邻关系人权利带来的损害引发的纠纷越来越多,在纠纷的处理上难度大,容易受到来自行政机关的干扰。如李鹏程等十户与赵越建房是经过城管大队占道使用许可的,并交纳了占道使用费,因城管大队收取了占道使用费,极力维护其行政许可行为,干扰因素颇多,致使该案的处理困难重重。三是房屋相邻纠纷类型增多,相关法律法规严重滞后,具体操作中无确定依据。如房屋相邻纠纷中的光污染,噪声污染、电波辐射,隐私安全等等,都是近几年大量出现的新型房屋相邻纠纷。相关法律法规的滞后性以房屋相邻关系中的通风、采光问题为例,对于此类纠纷的侵权界限、赔偿标准、赔偿依据等诸方面的问题,就很难找到具体的法律依据。四是民事法律规范与行政法律规范之间的冲突,在协调利益平衡上适用法律难。比如依据合法成立的行政主管机关建房规划许可证建设的房屋,从行政规范上来说是合法的,但确实在使用上给相邻方造成了不同程度的侵害,如影响日照、视界、隐私安全等。对该类民事纠纷,如果当事人不提起行政诉讼,应如何适用法律来协调其中的矛盾和平衡关系人之间的利益,往往难以把握。

    四、屋相邻纠纷引发案件的类型和审判建议

    1、引发的案件类型及分布情况

    随着房屋相邻纠纷的增多,因此而产生的矛盾也林林种种,基于房屋相邻纠纷的诱因而引发的案件也呈现多样性,如祁东法院2004年1月至9月受理的与房屋相邻纠纷有关的21件案件中,刑事案件3件占14%;行政案件5件占24%;民事案件13件占62%。因房屋相邻纠纷而产生的来信来访,在法院各窗口单位的来信来访中所占比例也上升到了11%多。

    2、房屋相邻纠纷案件审判中应把握的几个基本点。

    因房屋相邻纠纷引发的刑事和行政案件相对比较单纯,较易处理,重点在于民事案件的审判。

    (1)应当正确区分房屋相邻纠纷民行法律关系。

    房屋相邻权基于房屋所有权而发生,房屋所有权的取得直接来源于行政机关行政行为的确认,其中既包括房屋相邻关系人间的民事关系,也包括房屋所有人或使用管理人与行政机关的关系等。因而在房屋相邻权纠纷中,正确区分和处理好民事律关系和行政法律关系是处理好纠纷的基础。如果房屋相邻关系人实施的行为,不是以行政机关的许可作依据,则系一般的纯民事侵权行为,比较容易理清法律关系。如果房屋相邻关系人的侵权是基于行政部门的行政许可行为产生的,就应注意区分案件中的民行法律关系,可分为三种情况:一是侵权人超越许可范围所致侵权,则一般不涉及对行政部门的许可行为的审查;二是侵权人的侵权是行政许可人的不当许可所致,通过撤销行政许可即可解决纠纷的,则应当先行后民,理清解决问题的思路。三是行政许可所实施的行政许可行为合法有效,但现实情况中又确实在不同程度上给相邻方造成了损害,则应当综合案件的社会价值和法律效果予以区别对待,理法兼融,协调好民事法律规范与行政法律规范之间的冲突。

    (2)正确量化损害赔偿额。在侵害后果认定上对“不可量物侵害”应实行相对量化的原则,对侵害后果的量化,也即对损害赔偿额的量化,应当寻求量化的基点、量化的比例尺度,并综合理法关系,兼顾社会长远的共同利益和公民个人的现实利益。即首先要确定在什么基础之上即为产生侵害,应科学考虑,其次确定侵害的程度,并确立认定的比例尺度。此两项的认定应依照相关行业法定的标准,没有法定标准的可按照当地的生活习惯、经济发展状况、相邻关系人的实际需求等方面来认定。比如日照标准在《民用建筑设计通则》中有专门的标准,但各地区经纬度不同,计算标准又不一样;对低于规定标准以下的影响程度,也即损害程度,却没有定下具体测量标准,这就要综合考虑才能准确认定。

    (3)积极运用调解原则息讼止争,稳定社会秩序。

    日益增多的房屋相邻权纠纷,在社会稳定上形成了新的隐患,也给政府带来了越来越重的申诉上访的压力,法院在审判中应以调解为主要处理原则。因房屋相邻权纠纷大多是邻里之间的纠纷,具有调解的现实基础,从息讼止争上来看也大有调解的必要,可以减轻上访申诉的压力。矛盾的产生来自事物的不平衡,调解处理能使事物的不平衡状态得到最大限度的恢复,或者达到最大限度的新平衡。就民事案件而言,对于案件中民事法律关系与行政法律关系发生冲突的情况下,案件的调解处理显得尤为重要。就行政案件而言,如果不涉及损害公共利益和国家利益,也应大胆地让当事人庭外调解,充分发挥当事人的意思自治,使社会关系达到最和协的稳定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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