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云港房产律师 法律咨询 律师简介 联系我们 加入收藏 设为首页
  >> 分 类 导 航
  >> 超 级 搜 索
栏  目  
类  别  
关键词  
 站内搜索  
  
  >> 热 点 新 闻
 物业纠纷物业纠纷 → 业委会能否独立签物业服务合同?
 查看方式: 查看:[ 大字 中字 小字 ] [双击滚屏]
业委会能否独立签物业服务合同?
来源: 上海房产律师网 作者:上海房产律师 发表日期: 2012-05-28 17:08:33 阅读次数: 2598 查看权限: 普通信息
     根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和《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选聘和解聘物业管理企业应该经过业主大会决定。业委会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不能擅自签定物业服务合同。

     对于多数业主属于投资客的情况,业委会应该作好日常管理工作,逐步完善、更新业主清册,确保业主的联系方式稳定可靠。如出现部分业主故意不向业委会或者物业管理企业提供可靠联系方式,不缴纳物业管理费,或者不履行其他业主义务的,业委会应该在物业管理企业的协助下,通过租赁客了解业主的联系方式。租赁户拒绝提供业主信息或者不能提供业主联系方式的,可以根据租赁管理的有关规定或者业主公约的规定,通过警署、居委、物业管理企业等部门、单位,清理租赁户,同时也维护了小区安全。

     对于长期空置、欠缴物业管理费且无法联系业主的,可以通过房地产交易登记部门冻结房产,维护业主整体利益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利益。

     上述规定可以通过《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业主公约》结合小区实际予以明确,确保业主大会的正常召开,以维护公共利益和全体业主的整体利益。

 

 

——此文由上海房产律师(http://www.fc-lawyer.com/)精心收集和整理。
    ——转载请注明文章来源及原始链接(http://www.fc-lawyer.com/showcourse.asp?id=2140),上海房产律师上海房产纠纷律师浦东房产律师感谢您的配合!

上海房产律师网_马海峰律师
电话号码:182 2121 5288
传真号码:021-5887 9636
电子邮箱:mhflawyer@yeah.net   QQ:694915036
办公地址:上海市陆家嘴浦东南路855号世界广场13A

(责任编辑:Michael)

温馨提示:

     当您的合法权益遇到侵害时、或在权益世界里欲罢不能或徘徊迷茫时、当您需要法律维权时!请拨打上海房产律师热线:18221215288上海房产纠纷律师倾心为您提供专业房产法律咨询帮助。

 

上一篇:签订物业管理合同注意事项
下一篇:专家:物业税需立法 短期内难开征
 【公共评论】[目前共有0条评论] [发表评论]
暂时还没有评论
第0页,共0页,共0条评论
友情链接 | 联系我们 | 版权声明 | 关于我们 | 网站管理 
 
连云港房产律师 连云港房地产律师 连云港房产纠纷律师 连云港拆迁律师 连云港二手房买卖律师
Copyright© 2012-2013 连云港房产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地址:连云港市、海州区、海连东路43号、南光大厦5层505室
连云港手机:15251212211 电话:0518-85836535 邮箱:mhflawyer@yeah.net
本站部分信息参考了法律人士的智力成果,供学习交流之用。如您不同意收录敬请有效告知,本站将立即删除! 并向您表示致敬。
技术支持:律师建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