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和《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选聘和解聘物业管理企业应该经过业主大会决定。业委会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不能擅自签定物业服务合同。
对于多数业主属于投资客的情况,业委会应该作好日常管理工作,逐步完善、更新业主清册,确保业主的联系方式稳定可靠。如出现部分业主故意不向业委会或者物业管理企业提供可靠联系方式,不缴纳物业管理费,或者不履行其他业主义务的,业委会应该在物业管理企业的协助下,通过租赁客了解业主的联系方式。租赁户拒绝提供业主信息或者不能提供业主联系方式的,可以根据租赁管理的有关规定或者业主公约的规定,通过警署、居委、物业管理企业等部门、单位,清理租赁户,同时也维护了小区安全。
对于长期空置、欠缴物业管理费且无法联系业主的,可以通过房地产交易登记部门冻结房产,维护业主整体利益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利益。
上述规定可以通过《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业主公约》结合小区实际予以明确,确保业主大会的正常召开,以维护公共利益和全体业主的整体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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