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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手房交易”案例课堂:“一房两卖”代价大
来源: 上海房产律师网 作者:上海房产律师 发表日期: 2012-06-10 19:36:34 阅读次数: 3481 查看权限: 普通信息

   上海房产律师:“二手房交易”案例课堂:“一房两卖”代价大

 

    上海房产律师就目前在二手房买卖交易过程中,容易出现的问题、难题,就如何选房、如何过户、如何办贷款等问题予以分析,力求让购房者们买房更省时、省力、省心。

 

   【案情】

 

        200633日买方钟先生与卖方刘先生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合同中约定,刘先生将位于武汉香港路的一套私有住房以120万元卖于钟先生。合同签订当日,钟先生交付了10万元购房定金。合同签订后,由于办理商业贷款手续烦琐,双方协商一次性付款。但双方对一次的付款方式以及时间并未达成一致。后刘先生发给钟先生一份电子邮件,以双方对付款方式无法达成一致为由通知解除《房屋买卖合同》,并将上述房屋以125万元的价格另行出售与他人,也办理完了产权过户手续。钟先生因此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解除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并要求刘先生双倍返还购房定金20万元。

 

    法院受理了此案,并最后做出了判决,判令解除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刘先生双倍返还钟先生定金20万元。

 

    【上海房产纠纷律师观点】

 

    此案争议的焦点是:刘先生是否有单方解除合同的权利,其行为是否构成根本违约。

 

    合同当事人一方如解除合同只能依当事人约定或依法律规定。

 

    上海房产律师指出,在本案中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中并未约定合同解除的条件。由于办理商业贷款手续烦琐,双方协商改为一次性付款,但如双方对变更付款方式未能达成一致的,应当依照原合同约定执行。因此双方对变更付款方式未能达成一致,并不能成为出卖人解除合同的理由,出卖人单方解除合同构成违约。

 

    相反,在钟先生与刘先生协商付款过户的过程中,刘把房屋另行出售于他人,并办理了产权过户手续,致使刘与钟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的目的无法实现,刘先生的行为构成了根本违约,钟先生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刘先生承担违约责任。

 

    上海房产纠纷律师提示,依照我国《合同法》第115条的规定,当事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因而,构成根本违约的刘先生应承担双倍返还定金的法律责任。

 

    上海房产律师指出,“约定就应当遵守”,当事人应当诚实信用的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本案也给当今房屋买卖中的出卖人一个警示:不要因房价在涨就随意违约,否则,不仅仅要付出的道德上的代价,还要付出金钱上的代价。

 

 

 

 

——此文由上海房产律师(http://www.fc-lawyer.com/)精心收集和整理。
    ——转载请注明文章来源及原始链接(http://www.fc-lawyer.com/showart.asp?id=2001),上海房产律师上海房地产律师上海房产纠纷律师上海浦东房产律师感谢您的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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