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房产律师:把房卖给孙子还能要回吗?
一位老人自己住进养老院,将房子低价卖给孙子,但因孙子年龄尚小,无法办贷款,房子过户到了儿媳名下。不久后,老人的儿子去世,儿媳将房子出售,老人为此起诉儿媳要求分割房款的三分之二。红桥区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将近一半房款用于还债,其余部分由其子持有。因老人拒绝向孙子主张这笔款项,其诉求被法院驳回。
2009年12月14日,市民武大爷与二儿媳周某签订了一份房产买卖协议,约定武大爷将自己位于红桥区丁字沽的一套房屋,以39万元的价格卖与周某。而实际履行中,武大爷收取房款15万元后便将房屋所有权人变更至周某名下。2010年9月22日,武大爷的长子武东、女儿武敬与周某及其子小辉又签订了一份家庭协议,写明:武大爷愿意将上述房屋转至孙子小辉名下,约定由次子武铭给付武大爷15万元,因武铭有汽车贷款,便由周某贷款15万元给了武大爷,房屋产权人变更为周某,但武大爷仍拥有该房屋(大间)的产权及居住权。2011年1月31日,武铭因病去世。武大爷随后诉至法院,请求依法确认上述房屋为其与周某共有。2011年7月,周某将上述房屋以56万元卖与他人,武大爷遂变更诉讼请求为要求分割周某卖房款的三分之二即38万元。
法庭上,周某辩称,她与武铭结婚后与武大爷共同居住于诉争房屋内,老人其他子女都在北京生活。2009年武大爷提出年迈不能自理,要求居住养老院。后经协商,武大爷提出以15万元的价格将房子卖给孙子小辉。因孙子太小无法贷款,就将房子过户到周某名下,以周某名义贷款,于2010年1月把房款给了武大爷。后武铭患脑癌做了手术,出院后武铭的哥哥姐姐拿出一份私自打印没有武大爷签字的协议要求周某和小辉签字,为避免武铭病情恶化,周某及小辉违心在协议上签字。周某认为,诉争房与武大爷已经没有关系,故不同意武大爷诉请。
法院经审理另查明,周某卖房款除用于偿还贷款、武铭治疗疾病所欠债务及为武铭购买墓地外,余款27.5万元由小辉持有。审理期间,经法院征询武大爷意见,武大爷不同意追加小辉为当事人,不向小辉主张财产返还的权利。
法院认为,公民的财产权利受到他人损害的,应向侵权人主张权利。本案中原告真实的意思表示是将诉争房屋所有权转让给武铭之子小辉,由于小辉不具备贷款人的条件,故由原告与被告签订买卖合同办理贷款手续,房屋过户至被告名下。被告只是名义上的房屋所有权人,而实际权利人应为小辉。现诉争房屋已转让过户给案外人,卖房款也由小辉持有,而非本案被告。但原告拒绝向实际占有人小辉主张权利,坚持向被告主张返还卖房款。在没有证据证明被告占有该款项的前提下,原告主张证据不足,其诉讼请求不予支持。据此,法院判决驳回了原告诉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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