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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旬老翁为将房产留给婚外子女起诉儿孙腾房
来源: 上海房产律师网 作者:上海房产律师 发表日期: 2012-06-08 21:45:12 阅读次数: 3039 查看权限: 普通信息

   上海房产律师:七旬老翁为将房产留给婚外子女起诉儿孙腾房

 

 

    近日,法院审结一起年近七旬老翁为将房产留给婚外子女而起诉儿子腾房案件。该案中刘某与李某夫妻共同拥有中关村某处房产一套,由于刘某孙子在中关村某学校上学,刘某夫妻两人于1998年同意将房屋交给儿子及其家人居住使用,现刘某单独起诉要求儿子及孙子腾退房屋。一审法院依法驳回了刘某的诉讼请求,二审法院维持原审判决。

 

    刘某起诉至原审法院称:诉争房屋所有权登记在其名下,但该房屋由我儿子刘某儿子及其妻、子居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的相关规定,老年人自有或承租的住房,子女不得侵占,故起诉请求法院认定刘某儿子侵权,判令其立即将房屋无条件全部退回。刘某儿子辩称:诉争房屋是父母共有的房子,是父母让其使用的。现在孩子在中关村上学,需要住在诉争房屋,其母亲也同意他们住在这里。故其在诉争房屋居住并不属于侵占,不同意刘某的诉讼请求。经法院审理查明:刘某与李某系夫妻, 1996年刘某及李某共同将诉争房屋借给刘某儿子居住,现该房屋由刘某儿子及其妻、子居住使用。诉讼中,李某明确表示,愿意刘某儿子一家继续居住诉争房屋,不同意刘某的诉讼请求。刘某儿子向法院提交了李某的书面意见,在书面意见中,李某提到刘某准备把中关村的房屋留给他的婚外子女。刘某认可书面意见系李某本人书写,认为没有法律效力。据李某称,刘某在外面与多人有染,并存在婚外子女,刘某已经多次向李某提出离婚。另查,刘某在他处有自己的住所。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诉争房屋系刘某在其与李某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双方并未就该房产的权属分割达成约定,故诉争房屋应当属于刘某与李某的夫妻共有财产。刘某儿子及其家人入住诉争房屋,系经刘某及李某共同同意,而非属强占;刘某要求刘某儿子搬出诉争房屋,则应建立在其和李某均同意的基础上。本案中李某明确表示同意刘某儿子及其家人继续居住该房,故刘某无权单独要求刘某儿子搬出诉争房屋。据此判决:驳回刘某全部诉讼请求。

 

    判决后,刘某不服,上诉至二审法院,坚称房屋登记在其个人名下,属其个人财产,其子行为属非法侵占。二审案件承办人针对父子之间的亲情,力求调解解决争议,并向李某详细了解案情。由于刘某坚持要求其子孙腾房,无法达成调解意见。法院经审理认为: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根据法律规定,诉争房屋是刘某与李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合法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1998年,在刘某与李某一致同意的前提下,刘某儿子入住诉争房屋,其行为不构成侵占。目前,李某明确表示愿意让刘某儿子一家继续居住诉争房屋,刘某单独要求刘某儿子搬出诉争房屋,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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