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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资购房起纠纷 亲属作证被采信
来源: 上海房产律师网 作者:上海房产律师 发表日期: 2012-06-07 15:24:52 阅读次数: 3047 查看权限: 普通信息

   上海房地产律师:业务员收客户租金后跑路 中介公司承担返还义务

 

    一名中年妇女和外甥合资购房后产生纠纷,中年妇女将外甥告上法庭。日前,滨海新区人民法院公布一审判决,判决书采信了双方亲属的证言,并判决原告和被告各享有涉案房屋所有权的50%

        2004年,妇女江某选定了汉沽某小区的一处底商,总价款为36万元,江某当日交了1万元定金,且和外甥徐某各出资50%,共同购买该房屋,双方签订了合资购房协议。购房手续由徐某办理,但徐某仅将自己登记为产权人。日前,江某提起了诉讼。被告徐某表示,原告所述属实,但他将产权人登记在自己名下是因为当时房管部门不允许登记产权共有人,现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但与其正闹离婚的妻子认为,涉案底商系她与被告共同出资购买,与原告无关。原告的合资购房协议,是在被告夫妻交完房款后签订的,属伪造。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请来亲属证实其主张的情况。

        法院经审理认为,房屋为原告和被告夫妻共有。本案中,证人的证言应予采信,故原告和被告按约定共享房屋的所有权。益清律师事务所律师杨玥表示,亲属是可以作为证人作证的,但由于和当事人存在利害关系,其证言的证明力稍差。但在本案中,法院之所以确定了证人的证据,是因为还有合资购房协议以及《房屋买卖合同》可以佐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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