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约定买房后反悔 已付定金不退还
来源: 上海房产律师网 作者:上海房产律师 发表日期: 2012-06-06 23:30:20 阅读次数: 3079 查看权限: 普通信息

    上海房地产律师:约定买房后反悔 已付定金不退还

 

        20119月,张女士欲向赵奶奶购买位于北京市海淀区观林园的房屋一套,双方协商后签订了买卖意向协议,张女士按照协议的约定支付了5万元定金。但之后张女士了解到,诉争房屋所在房地产项目尚未发售,赵奶奶并未取得诉争房屋的所有权。因担心将来无法取得房屋所有权,张女士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双方的买卖意向协议,赵奶奶双倍返还定金共10万元。该案日前有了结果。

 

    赵奶奶的代理人在一审法院答辩称,虽然赵奶奶还没有取得诉争房屋的产权,但其在协商中已将该情况告知张女士,并提供了诉争房屋的选房确认书作为房屋的权属材料。现在未取得产权并不代表将来无法取得诉争房屋的产权。意向协议签订后,赵奶奶一方积极要求签订正式的房屋买卖合同,但张女士多次失约拒绝。现同意解除双方的买卖意向协议,但张女士由于自己的错误认识而要求解除意向协议,故不同意退还定金。

 

    一审法院判决认为,现双方均同意解除意向协议,法院不持异议。但依据查明的事实,赵奶奶在签订意向协议时已告知张女士诉争房屋尚未取得产权证的事实,并将《选房确认书》的协议编号在意向协议中予以列明,张女士当时并未提出异议。张女士称其对相关房产法律及房产手续认识不足,但其作为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当事人,应当对自身行为有所认知,故张女士在签订意向协议时,对诉争房屋尚未取得产权证的事实应是明知的,赵奶奶在意向协议签订过程中并不存在主观过错。现张女士单方提出解除意向协议,就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据此判决,驳回张女士的诉讼请求。

 

    张女士不服一审法院的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经审查认为,赵奶奶取得的诉争房屋手续合法,具备出售的条件。现由于张女士的个人原因致使意向协议不能继续履行,张女士的行为已经构成违约,无权要求双倍返还定金。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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