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房地产律师:手续迟延致无购房资格 起诉中介返佣金获支持
李某称因北京某中介公司违约导致自己无法实现合同目的,将该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解除与该公司签订的房地产居间服务合同并要求返还预付的佣金12万元。近日,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判决该公司返还李某佣金10万元。
李某称,2010年12月15日,李某与北京某中介公司协商,由该公司提供居间服务购买水韵风情小区的一处房屋并签订居间服务合同,且按合同约定向该公司支付了12万元居间费。后李某得知该房屋之前存在与他人的买卖关系,还剩下网签手续尚未撤销,无法办理购房手续。2011年2月15日新政出台后,李某不再符合在京购房条件。李某后来得知该公司于2011年5月13日将涉案房屋再次售予他人并完成过户。李某因此与该公司解除居间服务合同,遭到该公司的无理拒绝。该公司提供的房屋,李某已经不能购买,且该公司已经将该房屋售予他人,双方签订居间服务合同的情况已经发生了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对于李某明显不公且不能实现合同目的。李某起诉要求解除与该公司签订的房地产居间服务合同并要求返还预付的佣金12万元。
庭审中,中介公司称,居间服务合同是三方签订的,双方无法解除。该公司已经完成居间方的义务,故不同意李某的诉讼请求,请求法庭予以驳回。
昌平区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签订的居间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合同签订后,李某依约向该公司支付佣金,该公司理应按照合同约定及法律规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协助办理涉案房屋原网上签约的撤销手续及过户手续等,但因该公司办理撤销网签手续迟延,其间北京市出台住房限购政策,李某不具备购房资格,导致李某无法实现签约目的,且涉案房屋已另行出售给他人,故此李某要求解除居间合同的诉讼请求理由正当,本院应予支持。该公司关于居间合同系三方签订,双方无法解除的辩解理由不足。鉴于该公司已履行一定的居间义务,故在合同解除后,根据合同履行的实际情况,李某应向该公司支付相应的报酬,剩余款项该公司应返还给李某。最后判决解除原、被告签订的居间服务合同,并判决中介公司返还李某佣金1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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