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云港房产律师 法律咨询 律师简介 联系我们 加入收藏 设为首页
  >> 分 类 导 航
  >> 超 级 搜 索
栏  目  
类  别  
关键词  
 站内搜索  
  
  >> 热 点 新 闻
 房屋拆迁房屋拆迁 → 谁有权和拆迁人签署拆迁安置协议?
 查看方式: 查看:[ 大字 中字 小字 ] [双击滚屏]
谁有权和拆迁人签署拆迁安置协议?
来源: 上海房产律师网 作者:上海房产律师 发表日期: 2012-05-27 18:26:19 阅读次数: 3169 查看权限: 普通信息

按:   
    拆迁人应当对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给予补偿安置。按照法律规定,与拆迁人签订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应当是被拆房屋的所有人、承租人。根据《上海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则》第二十条之规定,房屋承租人以房屋拆迁许可证核发之日合法有效的租用公房凭证计户,以租用公房凭证所载明的房屋承租人为准。非承租人签订的安置协议无效。                  节选自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1)沪二中民二(行)终字第**号    本院认为,根据《上海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则》第二十条之规定,房屋承租人以房屋拆迁许可证核发之日合法有效的租用公房凭证计户,与拆迁人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房屋承租人以租用公房凭证所载明的房屋承租人为准。本案中,被拆迁公房的承租人已经于2010年4月12日由王丙变更为王乙,两原审被告于2010年7月27日取得被拆迁公房所在地块的拆迁许可证,即房屋承租人应当以该时点确定为王乙,两原审被告应当与王乙签订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上诉人钟甲的户口在拆迁许可证核发之时不在被拆迁公房内,亦非被拆迁公房的承租人,两原审被告认定钟甲作为签约主体缺乏依据。两原审被告与钟甲签订安置协议,侵害了王乙的合法权益,应属无效。钟甲对于承租人变更的异议以及钟甲是否可分得涉案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利益的争议,不属于本案的审查范围,可另行主张处理。综上,原审法院判决两原审被告与钟甲签订的安置协议无效,并无不当。上诉人钟甲要求撤销原判,驳回王乙的一审诉讼请求,确认安置协议有效的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此文由上海房产律师(http://www.fc-lawyer.com/)精心收集和整理。
    ——转载请注明文章来源及原始链接(http://www.fc-lawyer.com/showart.asp?id=1939),上海房产律师上海房产纠纷律师浦东房产律师感谢您的配合!

上海房产律师网_马海峰律师
电话号码:182 2121 5288
传真号码:021-5887 9636
电子邮箱:mhflawyer@yeah.net   QQ:694915036
办公地址:上海市陆家嘴浦东南路855号世界广场13A

(责任编辑:Michael)

温馨提示:

     当您的合法权益遇到侵害时、或在权益世界里欲罢不能或徘徊迷茫时、当您需要法律维权时!请拨打上海房产律师热线:18221215288上海房产纠纷律师倾心为您提供专业房产法律咨询帮助。


 

上一篇:拆房人无资质意外受伤 选任人有过失应“埋单”
下一篇: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履行是否属民事行为?
 【公共评论】[目前共有0条评论] [发表评论]
暂时还没有评论
第0页,共0页,共0条评论
友情链接 | 联系我们 | 版权声明 | 关于我们 | 网站管理 
 
连云港房产律师 连云港房地产律师 连云港房产纠纷律师 连云港拆迁律师 连云港二手房买卖律师
Copyright© 2012-2013 连云港房产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地址:连云港市、海州区、海连东路43号、南光大厦5层505室
连云港手机:15251212211 电话:0518-85836535 邮箱:mhflawyer@yeah.net
本站部分信息参考了法律人士的智力成果,供学习交流之用。如您不同意收录敬请有效告知,本站将立即删除! 并向您表示致敬。
技术支持:律师建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