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装饰装修发生的费用,由承租人负担。出租人有权请求承租人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 经承租人同意的装饰装修,区分情况适用不同的处理原则: 一、1、未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租赁合同无效时,出租人同意利用的,可折价归出租人所有;不同意利用的,可由承租人拆除。因拆除造成房屋毁损的,承租人应当恢复原状。2、已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出租人同意利用的,可折价归出租人所有;不同意利用的,由双方各自按照导致合同无效的过错分担现值损失。 二、1、未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租赁期间届满或者合同解除时,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可由承租人拆除。因拆除造成房屋毁损的,承租人应当恢复原状。2、已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①合同解除时,双方对已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的处理没有约定的,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1、因出租人违约导致合同解除,承租人有权请求出租人赔偿剩余租赁期内装饰装修残值损失的;2、因承租人违约导致合同解除,承租人无权请求出租人赔偿剩余租赁期内装饰装修残值损失的。但出租人同意利用的,应在利用价值范围内予以适当补偿;3、因双方违约导致合同解除,剩余租赁期内的装饰装修残值损失,由双方根据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4、因不可归责于双方的事由导致合同解除的,剩余租赁期内的装饰装修残值损失,由双方按照公平原则分担。法律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②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装饰装修,租赁期间届满时,承租人无权请求出租人补偿附合装饰装修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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